2月1日起施行!佛山明确房屋征补方式,可选择房票安置
财商   2024-01-10   来源:互联网

日前,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登记注销手续等。《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安置分房现场资料图

补偿方式更多样

征收补偿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补偿方式意义重大。《办法》明确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增加“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等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包括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迁移费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登记注销手续更完善

此外,为了有效解决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问题,《办法》在登记注销手续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时,增加“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区房屋征收部门交回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告注销原证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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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有异议有解决途径

最后,针对以往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因缺乏对解决途径与机制的认识,容易激化对评估方矛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佛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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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可能存在疑惑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此,《办法》明确了因国防和外交或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来源:佛山+

编辑:聂粤

校对:刘嘉文

审核:邬嘉宏

签发:彭佶群

[责任编辑: 斯蒂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