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终极目标是追求高收益并降低甚至消除风险。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回报,但如果本金面临风险,这样的投资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许多投资产品都设计了保本条款以及各种保障收益的条款。
然而,保障做的越完备,并不意味着合同的风险越小,甚至过分谨慎的条款会导致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判断与投资者初期预想相去甚远。
在处理股权投资纠纷诉讼和商事仲裁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存在保本条款无可非议,投资协议仍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合同是否仍是投资合同就有待进一步商榷。
关于这种情形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以及为何被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否与协议中不仅约定保本还约定了保利条款有关,本文在此以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基本案情
刘水水和邓欢欢是好友,双方约定刘水水给邓欢欢投资。刘水水作为投资人,邓欢欢作为管理人、操盘手,具体经营投资的项目,双方签署《合作投资协议》,协议约定:
由加甲方也就是刘水水投资400万元,乙方作为管理人负责业务及全盘操作,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益分配,甲方提供资金给乙方,乙方与各项目方签订合作协议提供顾问服务后收取业务佣金。
每年度本协议项下的净利润需要扣除本金总额的12%作为甲方预期固定回报,无论项目是否盈利或亏损,乙方都要支付这12%,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扣除甲方本金固定预期12%和本项目的税金、银行手续费之后的收入,是用于分配的净利润,甲方占6成,乙方占4成。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投资本金安全,乙方造成甲方投资本金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但甲方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除外,合同期限是两年。
合同到期,乙方要马上返还本金并按合同兑付固定收益和利润分成,到期未按时支付,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是千分之三,直到全部兑付为止。
最后是守约方就违约方的行为承担采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在合同签订之后,刘水水实际向邓欢欢投资了350万元。随后,邓欢欢通过第三方支付给刘水水16万元的收益。然而,除此之外,本金及利息均未能如期偿还。因此,刘水水将邓欢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支付违约金,并按照应得利息计算额外违约金。
关于这16万元,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刘水水坚称其为固定收益之外的利润分成,而邓欢欢则主张这16万元即为固定收益。
二、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润分成,这取决于《合作投资协议》是否被法院认定为投资协议或民间借贷。若被视为民间借贷,则利润分成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也需要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去判定双方转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进一步确认双方对该笔转账的性质之前是否已经达成过合意。
专业办理股权投资等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秦嘉泽律师团队依据往常办理案件的经营指出,这种类型的投资合同争议往往聚焦在双方往来款项的性质确认问题上,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究竟是合同约定的“收益”是本金还是利息。
三、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邓欢欢在法庭上坚称,本案所涉项目并未产生任何盈利。与此同时,投资人刘水水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邓欢欢实际收回了款项。
经审理,法院判定本案双方实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
此外,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遂将其调整为一年期LRP的四倍,即15.4%。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到期后的固定收益12%部分继续加算违约金,法庭并未予以支持。
因此,尽管初始合同设计阶段看似刘水水占据了优势地位,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这些优势并未能得到充分支持,亦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在此情况下,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可能存在不匹配的现象。若您亦面临类似投资情况,建议寻求如北京秦嘉泽律师般专业团队的协助,构建合适的合同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